漯河市郾城区畜牧局关于宏骏家庭农场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4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宏骏家庭农场  姓名:王兵召   电话13839505117

地址:郾城区李集镇西孟村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畜牧兽医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因此建议给予宏骏家庭农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