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浏览次数:

本机关于2016322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单位经营销售的洋丰腐植酸型复合肥料”进行抽样并送检,规格为每袋50KG(含量为氮≥18%,磷≥18%,钾≥18%,总养分≥54%)。2016322日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2016JZ检第0320021),检验结果为氧化钾含量为14.5,而该肥料登记证的氧化钾含量为18.0,检验结论判定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该批肥料共计194袋,案值为28130元。已销售14袋,销售价格为145元每袋,违法所得为2000元,属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

2.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