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慧民商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
食
罚
〔
201
7
〕
006
号
名称: 河南慧民商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莹
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金色华府小区 1 号楼 105 - 107 号 1 - 2 层门面房
2017 年 1 月 23 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黄河路与崂山路交叉口向北 100 米路西“袋鼠购”购买的 BLACKMORES 保健食品无中文标示,怀疑其存在质量问题。
2017 年 2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黄河路与崂山路交叉口向北 100 米路西的“袋鼠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使用的牌匾字号为“袋鼠购”,其《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名称为河南慧民商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你公司店内正在经营有 BLACKMORES 预包装保健食品,其包装为全英文,无任何中文标示。你公司为该保预包装保健食品自制有商品标价签,内容为,品名:孕妇黄金素;规格型号: 180 粒每瓶;产地:澳大利亚;售价: 277 元。
据查, 2016 年 12 月 1 日,你公司从珠海横琴新区澳鑫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BLACKMORES5 瓶,规格型号为每瓶 180 粒,进价每瓶 210 元。截止 2017 年 2 月 14 日,以每瓶 277 元的价格售出 3 瓶,获利 831 元。
你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具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证明你公司经营 BLACKMORES 进口预包装保健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 BLACKMORES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经营有 BLACKMORES 进口预包装食品且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证据五:商品标价签,证明 BLACKMORES 原产地是澳大利亚,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以及该产品每瓶售价 277 元的事实;
证据六:订货单和采购收货单,证明你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购进 5 瓶 BLACKMORES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 : 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经营 BLACKMORES 进口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 831 元的事实;
证据八: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杨之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之宵处理该案件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证据九:询问调查笔录和史新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史新方是你公司职员;
证据十:王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莹是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公民。
三、处罚裁量等次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为轻微等次。
四、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决定 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 BLACKMORES 进口预包装食品 2 瓶;
2 、没收违法所得 831 元;
3 、罚款 5000 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 039500020005100000106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 7 年 4 月 11 日